自從1990年代開放兩岸間接經貿交流之後,由於彼此具有強烈的互補優勢,兩岸經貿交流即呈現快速成長的趨勢。

  不過根據海基會統計資料,從1991年到今年3月止,台商向海基會投訴請求協助的經貿糾紛案件,有1366件,而這只是冰山中的一角而已。台商在大陸經營企業如此辛苦,主要原因有二,一是兩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簽署投資保障協議,二是大陸雖然有訂定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」(以下簡稱台保法),但這一部法律有三大問題,能夠發揮的作用相當有限。

  第一個問題是內容不夠週延,對許多情況根本起不了作用。例如台保法實施細則中雖然列出台商可依規定貸款的條文,但實際上,台商要獲得信貸,難如登天。一方面,當地的銀行無法給予台商比照本地企業相同的融資或貸款優惠,而且台商要比內資企業多擔負50%的抵押物品。除此之外,台商貸款多為短期貸款,而且在還清貸款本金前無法要求新的貸款,往往造成台商面臨週轉不靈的問題。因此,台保法及其實施細則不能只是空泛的列出台商可依規定貸款的條文,而應實質給予台商與內資企業同等的條件。

  又例如仲裁制度也應改善。許多台商反應,雖然在大陸中央法院仲裁勝訴,但因地方仍有覆議執行的問題,結果儘管台商取得仲裁裁決,地方政府由於保護主義作崇,依舊不執行,讓台商徒呼奈何。不少台商也呼籲,應讓台商可以選擇仲裁地,除了大陸或台灣的仲裁機關外,也可申請到其他國家的仲裁機關仲裁,這樣才符合國際思潮。

  第二個問題是台商人身安全保障不足。不少台商因為經貿案件而遭到刑事懲罰,我們認為,大陸應以民事而非刑事處理經貿糾紛。有時台商因經貿糾紛而遭逮捕,但家屬及台辦或台商協會並未被通知,有如人間蒸發一般。這些都是亟待改善的問題。

  第三個問題是執行與落實,也就是法律歸法律,但執行不執行往往得看地方政府的態度。事實上,不少台商根本不知道台保法的存在,也有台商認為,除了法律保障之外,更重要的是當地法院的整體素質與判案公平性。台商會有這樣的觀點,反映的正是他們對大陸司法部門的高度不信任。

  要落實台保法,就必須強制地方政府執行台保法的規定,並對不肖官員予以懲處,同時提供台商有效的檢舉申訴管道,以協助解決投資糾紛並改善軟環境。

  台保法從1994年公布至今,已有15年沒有修訂,不符實際情況,徒有保護台商之名而已。我們希望大陸有關當局能夠針對問題,痛下針砭,建立台商對台保法的信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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